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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机关借人民诉状反腐制度

更新时间:2014-06-10 19:06:38点击次数:4095次字号:T|T
     古代中国的监察机关,很早开始就有“风闻奏事”或“风闻言事”、“风闻弹事”的权力。所谓“风闻奏事”,就是朝廷授予监察官们仅根据传闻提供的线索(不一定要真凭实据或真实可靠信息)即启动对相关官员调查弹劾的特权。

  宋人王安石说:“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吏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文献通考》云:“故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这就是说,对风闻传说中的官吏违法行为,在真相未明或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上奏弹劾。弹者不必署名,即使弹劾有误,也不负任何责任。这种弹劾中的所谓信息来源,即所谓“风闻”,主要是街谈巷议、舆论、民谣、谣言、话本、戏曲、匿名文书之类。除此之外,有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从人民的诉状中发现线索。在接到人民诉状后,虽然要依法将诉状转给应当受理的衙门,但可以将其中所反映的官吏贪污渎职的事实记录下来,作为“风闻访知”的事实,向朝廷举劾。

  这种“风闻奏事”制度很早就已经开始形成。“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词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竞往门外收采。如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这一制度,有人列于汉代的监察制度中,但宋人认为:“御史许风闻论事,相承有此言,而不究所以来。以予考之,盖自晋宋以下。”据梁武帝天监元年诏:“今端右(即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依(晋)元熙旧制”,可知至少在东晋末年即有这种“风闻奏事”的监察制度,南朝梁时继承了东晋的这种制度。在北朝亦有此制,北魏孝明帝时宗室元澄曾言:“御史之体,风闻是司。”北魏孝庄帝时御史高道穆曾言:“窃见御史出使,悉受风闻。”说明北朝时期亦有这样的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御史台虽不得受理一般诉讼词状,但是可以接收词状后转给相关衙门审理。在转出的同时,如果发现“有可采者”,即有官吏残暴、贪污、渎职的情节,就可以略去原告状人姓名(亦即不标明消息来源),只称是“风闻访知”的消息,向朝廷奏劾。

  这一制度,唐代以后时兴时废。在唐代,“御史台无受词讼之例。有词状在门,御史采有可弹者,即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至开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知一日劾状,谨题告事人名”。这就是说,按照唐代的制度,刚开始也是御史采取“有可弹(劾)者”进行弹劾,象汉代一样略去原告事者的姓名。但后来逐渐确定了每个御史值班一天接受词状的体制;御史们“旁采”诉状中涉及的官吏不法事实时,开始注明原告事人的姓名。虽然仍然叫做“风闻访知”,但强调消息来源。这是一个变化,被认为实际上废除了“风闻奏事”。这主要是因为武则天时期这一制度被过分滥用,致使人人自危。“武后以法制群下,谏官、御史得以风闻言事,自御史大夫至监察得互相弹奏,率以险波相倾覆”。

  在唐代开元后、明代和清代的大部分时间,“风闻奏事”基本上是被禁止的。在这些朝代,法律一般规定御史纠劾必须标明年月,指陈实迹,不许虚文泛言。清顺治帝甚至对科道官明确提出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实”)的八字原则。但是这并不妨碍监察机关旁借人民诉状的线索,通过转达人民诉状发现官吏违法犯罪的事实,然后注明消息来源,直接向朝廷举劾相关不法官吏。这一制度的实施结果,实际上使监察官员更早介入人民权益救济事件的过程,客观上帮助了人民权益救济目标的实现。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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