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会章程
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命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会。
第 二 条 本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联合发起成立、旨在促进安徽校友相互交流、共同发展的社会团体。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团结联系省内外校友,弘扬法大精神,加强学术交流,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校友感情,为我省校友建立联系、交流、促进发展的平台;为建设和发展美好安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 四 条 本会经正式审批为法人单位后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本会的主要目标任务
第 六 条 本会的主要目标是:积极努力,奋发图强,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团结、和谐、合法、友谊的校友会交流平台,为全体校友进步发展、相互帮助、增强友谊作出贡献。
第 七 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和联络法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各种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有关社会文化教育、公益性活动;在校友间交流信息,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增强校友间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弘扬法大精神,促进校友为安徽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三)增强同全国各校友会联系和友谊,为我省校友交流合作提供信息。
(四)为校友提供各种服务,组织奖励杰出校友活动等。
(五)编辑安徽校友通讯录、编辑《安徽法大校友》等刊物;建立、维护安徽校友网站。
(六)为校友会的发展筹措资金,接受捐赠。
第三章 会 员
第 八 条 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包括原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包括原中央政法干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之同学及工作过的教职工,现在安徽省工作或居住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 九 条 中国政法大学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 十 条 非本会会员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可授予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具有对本会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校友会理事会讨论,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校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等。
第十五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为本会的议事和监督机构,其职责为: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提出下届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初选名单;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校友会理事会由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校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校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校友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本会,研究制定校友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决定;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与外界协商、联系,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四)处理本会有关业务、事务。
(五)其他应该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具体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校友理事会各项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办公室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自主经营收入;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社会团体捐赠;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财产资金每年一次定期公布和向理事会报告资金支付情况。
第六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履行终止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会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