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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4-05-14 18:39:40点击次数:2475次字号:T|T
 

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 一 条   本会命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会。

第 二 条   本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联合发起成立、旨在促进安徽校友相互交流、共同发展的社会团体。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团结联系省内外校友,弘扬法大精神,加强学术交流,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校友感情,为我省校友建立联系、交流、促进发展的平台;为建设和发展美好安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 四 条   本会经正式审批为法人单位后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本会的主要目标任务

第 六 条   本会的主要目标是:积极努力,奋发图强,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团结、和谐、合法、友谊的校友会交流平台,为全体校友进步发展、相互帮助、增强友谊作出贡献。

第 七 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和联络法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各种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有关社会文化教育、公益性活动;在校友间交流信息,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增强校友间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弘扬法大精神,促进校友为安徽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三)增强同全国各校友会联系和友谊,为我省校友交流合作提供信息。   

(四)为校友提供各种服务,组织奖励杰出校友活动等。  

(五)编辑安徽校友通讯录、编辑《安徽法大校友》等刊物;建立、维护安徽校友网站。

(六)为校友会的发展筹措资金,接受捐赠。  

第三章 会    

第 八 条   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包括原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包括原中央政法干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之同学及工作过的教职工,现在安徽省工作或居住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 九 条   中国政法大学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 十 条   非本会会员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可授予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具有对本会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校友会理事会讨论,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校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等。

第十五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为本会的议事和监督机构,其职责为: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提出下届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初选名单;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校友会理事会由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校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校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校友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本会,研究制定校友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决定;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与外界协商、联系,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四)处理本会有关业务、事务。

(五)其他应该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具体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校友理事会各项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办公室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自主经营收入;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社会团体捐赠;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财产资金每年一次定期公布和向理事会报告资金支付情况。

第六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履行终止程序。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会

一三年三月六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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