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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立法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

更新时间:2014-06-22 23:41:41点击次数:3169次字号:T|T
     2010年实现捐献两例,2011年实现捐献8例,2012年实现捐献26例,2013年实现捐献97例。

  这是2010年湖北省施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每年所出现的捐赠数量。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近日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草案从人体器官捐献的界定、原则、执法主体、人道救助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在湖北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供需矛盾导致潜在风险

  2010年3月2日,中国红十字总会与原卫生部正式启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湖北省武汉市被作为全国首批10个试点省市之一进行试点工作。

  2011年11月,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原卫生部的要求,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由武汉市扩大到全省全面推进。

  湖北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贺方红介绍说,在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原湖北省卫生厅、各市州及有关医院的大力支持下,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扎实稳步、健康有序推进,2013年实现捐献97例。

  “器官移植已成为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一项最有效手段,但移植器官的需求量和实际捐献量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贺方红透露,湖北省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4万人。

  据了解,我国每年因病需要器官移植的约有150万人,但仅1万人能接受移植手术,供需比高达150∶1。

  贺方红透露,器官捐献的需求非常紧迫,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导致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的产生。

  “买卖器官行为、捐献者和接受移植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捐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可能引发的纠纷、合理的器官资源分配机制亟待形成和完善、器官捐献的工作机制、人体器官捐献的人道救助问题等,都急需从立法层面得到妥善解决。”贺方红认为。

  为捐献者举行缅怀仪式

  我国严格管理、控制和尽量避免活体器官捐献。对此,草案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的内容,将捐献界定为公民身故后仍具有特定功能的人体器官的捐献。

  草案还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的三项重要原则,即自愿原则、无偿原则、维护捐献人人格尊严原则。

  对自愿原则,草案规定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应当填写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或登记表,捐献人可以自由指定捐献执行人;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其遗愿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此外,捐献人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后,可以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撤销登记。

  对无偿原则,鉴于曾经和可能出现的变相有偿捐献问题,草案规定,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无偿用于临床移植,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活动,禁止违背捐献人的意愿获取器官;违反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维护捐献人人格尊严原则,草案规定,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尊严,在实施移植器官前应当举行缅怀仪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器官的利用情况。

  9成捐献者家庭生活困难

  贺方红介绍说,人体器官捐献中的人道救助机制是国际通行惯例,在发达国家并不鲜见,在我国当前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践中更具现实性、客观性和针对性。

  据了解,从目前已经实现人体器官捐献的案例看,90%以上捐献者的家庭面临生活困难问题。

  “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的人道救助不仅是简单的困难救助,而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崇尚和弘扬,是对无私奉献精神的激励和褒奖,与人类文明和社会伦理相契合,是促进人类器官捐献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贺方红认为。

  对此,草案规定,湖北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认为,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非常必要,为使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医疗机构、器官利用单位为救助资金来源单位。

  同时,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编辑:jcyxu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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