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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司法解释要体现新刑诉法时代要求

更新时间:2014-06-10 18:41:38点击次数:3223次字号:T|T
    作为法律文本与司法行动纽带和桥梁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无疑承担着体现新的立法宗旨、贯彻新法基本原则和进一步细化、规范司法人员具体诉讼行为的重要使命。制定这样的司法解释,更需要做到慎重其事和细致周到。尤其是在新司法解释制定的指导思想上,必须“与法同行”,确立全新的理念

  近日,有媒体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底已经完成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征求意见稿”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征询意见。而据法院内部人士对外透露,该稿第250条是关于法院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可以予以处罚的规定,其中明确写着法院可以对违反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

  这一“内情”被披露之后,舆论哗然,业内质疑之声四起,当然更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响。还有报道称,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及时组织有关人士,围绕这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展开了主题为“避免刑诉法二次立法问题”的紧急讨论,并呼吁废除这样的“越权”规定。

  最近两天,已有几家报纸(《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等)及网络媒体刊出了一些评论文章,几乎形成了“共识”,“一边倒”地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这条规定提出尖锐批评。

  记得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制定涉及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外发布过消息,并明确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我想,“征求意见稿”目前在法院系统内部征询意见,应该只是其工作的第一步。由于法院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涉是否遵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涉及刑事诉讼法其他当事人、参与者的利益,事关司法公开、程序正义乃至与公诉制度、辩护制度、案件新闻采访权及公众知情权等诸多关系,事实上并不是法院“一家之事”。因此,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在法院系统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并形成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终修改稿后,更广泛地听取包括法学界、律师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

  不过,话又说回来,虽然这次“征求意见稿”只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征询意见,关于上述第250条的规定内容也是不经意之间被媒体所披露,但该稿所反映的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着的一些倾向性问题,还是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大家都知道,经本次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方面,都取得了令人喜悦的成果,反映了时代进步对刑事司法科学化、民主性和人道、人性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而所有这些立法成果和社会期待,最终都必须体现于司法的整个过程之中,并由具体的执法者付诸行动。因此,作为法律文本与司法行动纽带和桥梁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无疑承担着体现新的立法宗旨、贯彻新法基本原则和进一步细化、规范司法人员具体诉讼行为的重要使命。唯其如此,制定这样的司法解释,更需要做到慎重其事和细致周到。尤其是在新司法解释制定的指导思想上,必须“与法同行”,确立全新的理念,坚决杜绝本位主义和自我授权、越权行事的内容私下“潜伏”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得以长存。

  在这方面,的确应当吸取以往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不能再在法律之外对司法机关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设置更多的障碍,或者给予没有法律根据的“处罚”,切实防止“法律进一步、解释退一步、实践再退一步”的背离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的现象。

  为了防止司法解释曲解立法宗旨、变通执行法律,甚至出现扩张司法者自身权力、缩减或限制其他诉讼当事人、辩护人法定权利的状况,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征询各界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为了保证新刑诉法在明年得到正确而富有效率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统筹考虑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制定的规范实行必要的法律监督,把司法解释视为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到新刑诉法准备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范围,加强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贯彻新刑诉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导,把可能存在的种种背离法律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使体现于立法中的“尊重与保障人权”思想,全面落实于刑事司法的实践之中。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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