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中国政法大学安徽校友网!   联系我们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 注册 忘记密码

依法治国需解决五大关键问题

更新时间:2014-12-10 11:11:41点击次数:4062次字号:T|T
 

学者孟立联最近撰文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仅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司法体制改革、依法行政等问题,而是涉及到党、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可以预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就这些问题作出决定,重点解决五大关键问题。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表明了“党在法内”而不是“党在法外”,党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问题是,“党在法内”虽有宪法原则和党章规范,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而给了任意解释的空间和理由。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当首先解决“党在法内”的机制与制度问题,搭建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框架,完善党的活动的具体法律规范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提上日程。

(二)正确解决依法治国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习近平201310月在印尼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演讲时强调,“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何谓颠覆性错误?莫过于颠覆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显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保障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在“党在法内”的法治国家框架里,保障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保障社会主义制度不改变,也应采取法治的方式。用法治的方式就是完全彻底地落实宪法。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可能解决的重大问题是,设立宪法监护委员会或中国宪法法院,对不落实宪法规定、违反宪法规定、否定宪法规定的,明确法律责任。

(三)全面解决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作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问题。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无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无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保证国家法治统一——法治国家基础的客观需要,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深刻体现。因此,厘清法律制定者与法律执行者的关系,明确政府(行政机关)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限制法律执行者的立法权限,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必须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而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完善一年一次例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也是势在必行的。

(四)全面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实现公平、正义,前提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涉诉、涉法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利于推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上收省统一管理有利于法、检去地方化,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利于推进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但还不足以建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权力结构配置中建立立法、执法和保障法律实施的体制与制度。

(五)全面推进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于法有据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要在现有法律里找到依据,而是按照宪法原则、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推进改革的法治化进程,防止改革进程出现反复、改革措施出现回潮。这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要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即改革与法治同步,防止改革与法治脱节,防止把改革与法治搞成“两张皮”。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编辑:chenyonghong)
0 条评论
不想登录?直接点击发布即可作为游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