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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应坚持六大原则

更新时间:2014-06-25 18:05:52点击次数:3035次字号:T|T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谈到户籍改革时强调,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经济学家辜胜阻认为,理解总书记讲话所体现的改革路径选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把握六大原则。

首先,应因城而异。有序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要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城镇发展有其合适的人口规模,人口的过度集中将给城市资源和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导致“大城市病”,人口过度分散不利于城市规模效应的发挥,造成效率损失。农民工市民化需通过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实行不同的户籍变动标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并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

其次,要因人而异。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对于长期留在城市中的一部分农民工,尤其是那些私营企业主和技能型农民工,他们收入稳定,适应城市生活,可以优先把这部分有稳定劳动关系、长期举家工作生活在城市并基本融入城市的“沉淀型”流动人口转为城市居民,使其获得城市归属感。对于非“沉淀型”流动人口,则需要通过供给基本公共服务来保障其基本生存和发展,并逐步提升这部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要通过提供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创业意识,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还要加快城镇安居工程建设,让进城农民工能够安居乐业。

第三,要注意存量优先。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户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且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目前,我国有两亿多进城农民工,涉及到几亿家庭人口,按照人均10万元的市民化成本计算,实现全部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高达几十万亿元。因此,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进户籍改革。如何在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解决1亿转移人口存量落户城镇,是处理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问题。

第四,坚持自愿选择。我们要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农村户籍上附着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各种涉农补贴,特别是随着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将给农民带来更多收入,使其“含金量”更高,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对不想落户或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要通过人口管理制度创新与改革,建立居住证制度,让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居民而言,“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城市留居、工作、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

第五,要以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为基础。对于不能落户和不愿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改变过去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独享的局面。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子女义务教育、就业创业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性住房等内容。我国城镇存在大量的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有很大需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是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具体体现。可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推进财政制度、投融资体制等配套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从广度和深度上向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第六,要保障转移者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在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同时,要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有生存保障和致富资本两种功能。大部分农民工的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土地是最后的依靠。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和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权,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来源:人民论坛)


(编辑:chenyong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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