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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被宣传也将形同虚设

更新时间:2014-06-19 19:16:22点击次数:2952次字号:T|T

    法律不被宣传也将形同虚设

  有这样一起案件:一个五十多岁的农民赵某外出时,路遇一痴呆女,便将其哄骗到几十里外,卖予一个光棍男人做老婆,自己得了五十元钱和一袋苹果。几个月后经人举报,痴呆女获救,收买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刑。赵某也以拐卖妇女罪被起诉到法院。开庭那天,坐在被告人席上的赵某神情自若,不以为然。他说:“不就是一袋苹果和五十块钱,这能有多大的罪?”然而此案最终认定赵某构成拐卖妇女罪,按该条规定的最低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还有一起案件:三个村委干部在晚上打更时抓住了三个偷树人,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威胁,逼使三小偷拿出三万元钱,三小偷最后拿出一万五千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三名村干部起诉到法院。三人感到很是惊讶:“处罚小偷怎么是犯罪呢?”  

  还有一个案件,一个村民在年底买了一些火药原料,准备私自配做爆竹春节使用,结果以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当该案移送起诉到检察机关时,该村民还一脸茫然地为自己辩解说:“不就是做几个爆竹吗,咋处理这么严?”  

  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我们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屡见不鲜。一些人犯了错,违了法,或是触犯了刑律,却不能自知。这里面有目不识丁的农民,也有识文断字的国家干部。等到打官司败了诉,等到犯罪蹲了监,他们还如坠雾里,一脸的迷惘,一肚子冤屈和不服。  

  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而现在的事实是,有一些人对法律知道的就很少,有的甚至是法盲,哪里还谈得上信仰?  

  古今中外,有许多法律完备的国家,都非常注重法律的公示和宣扬。公元前451年,将《十二表法》公布在罗马广场上,昭示世人。我国春秋时期将刑法铸在金属鼎上,予以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朱元璋为“重典治世”,要求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明大诰》,这部法规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而现在我们对于法律宣传却显得很不够,老百姓对于啥是违法犯罪,知道的却不是很多。许多人犯了罪,很后悔地说:这个法律我真的不知道,如果当时知道了,我也不至于这么做了。但是处罚犯罪并不是以是否知道法律为条件,对于不知道法律而犯了罪者,却是非常遗憾。例如我们办理危险驾驶罪,一些骑摩托车酒后被查获者就很后悔,常常遗憾地说:我一直以为只有酒后开汽车的才是犯罪,根本不知道酒后驾驶摩托车也是犯罪呀!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订实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如果仅仅有了法律,人们却不认知它,那又怎么去遵守它呢?正如走路,前边有荆棘有泥泞有悬崖,如果明知者仍然去走,那是罪有应得;如果是无知者误闯泥沼,那可就是计划之外了。这样的人如果不惩罚则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惩罚,则是法律制定者所不希望的,也不是法律的本意。  

  当然,我们说的懂法,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能精通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界限,但作为一个公民,最起码应该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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